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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暂住桂林市秀峰区**街**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日被秀峰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与绰号“某某乙”的男子经被告人谭某某同意后,在谭兴安租的桂林市秀峰区**街**号**栋**楼****内放置一台有八个机位的赌博打渔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某某甲付给谭某某每个月700元作为场地租金以及承诺给予其赌博机盈利的10%作为提成,由被告人谭某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及给赌客上分、退分,另外被告人某某甲还交付1000元给谭某某,用于赌客退分结账。

次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门面内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打渔机,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及几名参赌人员,并让被告人谭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某某甲前来。被告人某某甲来到现场后被公安民警当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现场勘查,上述开设赌场地点距离桂林市琴潭实验学校约120米。事后,经桂林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小组鉴定,该打渔机为8台赌博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某某甲、谭某某的供述;

4. 赌博设备认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桂林市秀峰区**街**号,电话:1529587****;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78858****。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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