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2013年12月19日和2015年12月30日被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曾用名:覃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多次在田某某城盗窃铁管、钩机炮锤和车用柴油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晚,某某甲伙同覃某甲、覃某乙盗窃廖某某存放在田某某平马镇碧江轩附近工地一根自来水厂铁管,后由某某甲拿去卖给收废铁的人,得钱之后由某某甲分给覃某甲和覃某乙。
2、2019年12月上旬某天晚上,某某甲伙同覃某甲盗窃蒙某某停放在田某某碧江轩附近的一个水山牌68式钩机炮锤,后由某某甲卖给收废铁的人。经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山牌68式炮锤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8200元。
3、2020年2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某某甲伙同覃某甲盗窃韦某某停放在田某某气象局一家副食品店附近的一辆桂LU327白色小型集装箱汽车50斤柴油。
4、2020年2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某某甲伙同覃某甲盗窃黄某某停放在田某某平马镇新润发超市后门路边一辆小型货车约50斤柴油。
5、2020年3月3日晚至4日凌晨,某某甲伙同覃某甲、覃某乙来到田某某平马镇田东职业技术学校附近,盗窃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桂L****2重汽牌水泥罐车、何某某一辆桂L****2水泥罐车的柴油,两起共盗得300升柴油,某某甲拿去卖得600元,和覃某甲、覃某乙均分。
6、2020年3月3日凌晨,某某甲伙同覃某甲、覃某乙盗窃甘某某停放在田某某平马镇恩隆大道合恒路附近一辆挖机柴油及附近的另一辆钩机柴油,得6桶约240斤柴油及两个12伏电瓶。
7、2020年3月5日6时许,某某甲伙同覃某甲盗窃黄某甲停放在田某某平马镇大西南的一辆皮卡车上约100升柴油,卖得400元,某某甲、覃某甲每人分得200元。
8、2020年3月6日晚至7日凌晨,某某甲伙同覃某甲、覃某乙盗窃黄某乙停放在田某某平马镇乐德路土特产公司附近的一辆桂L****9红色重型自卸货车约30升柴油。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依法对某某甲位于田某某平马镇碧江轩附近的租房进行搜查,查获电动三轮车、油桶、不明液体等物品,其中查获的不明液体为200斤,经石化公司鉴定查获的不明液体为柴油,价值人民币14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3.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64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甲、覃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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