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某某甲、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巷**号。2013年10月13日因赌博被陵川县公安局礼义派出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楼**室。1997年4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现住长治县**镇**村**号。2015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高平市公安局陈区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在陵川县***镇***KTV对董某某进行猥亵骚扰,当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纠集一起喝酒的王某某、李某甲对在该KTV唱歌的闫某某、某某乙、李某乙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陵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闫某某损伤为轻微伤,李某乙损伤不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某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KTV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某某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某某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