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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破坏军事设施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甲,别名: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77********,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别名:某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别名:某某己,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4********,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某某丙、某某戊到防城港市防城区峒中镇板兴村1322号界碑附近运越南生猪肉进入中国(需要拉开边境护栏才能顺利运入中国)。当日5时许,三人分别驾车来到1322号界碑附近,然后由某某丙将边境护栏铁丝网的固定铁丝拧掉,某某戊再拉开护栏铁丝网,随后某某甲、某某丙将越南生猪肉从拉开的口子处运越南生猪肉进入中国。在运第二包猪肉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防城港市防城区边海人防局出具说明,说明边境拦阻报警(铁丝网等)属于国防和军事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关于边境综合管控设施属性的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相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破坏军事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分别判处某某甲、某某丙、某某戊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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