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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诈骗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会矫正监管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撤销缓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周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6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某某某以虚构身份与被害人袁某某谈恋爱,取得被害人袁某某信任后,先后以自己银行卡被冻结、自己朋友急用钱等虚构的理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5300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消费。案发当天某某某向袁某某还款1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于辩解5.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叶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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