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584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某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以为人“看事”、“祈福”等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780760元。
1.2013年11月29日、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8日,被害人赵某乙刘原成,向被告人某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账号2986******)分3笔汇入人民币合计370000元;
2.2014年12月22日,被害人赵某乙李某某向被告人某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账号2986******)汇入人民币290000元;
3.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10日,被害人赵某乙支付宝先后10次,汇给被告人某某某人民币合计120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7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证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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