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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6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12月30日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假释。2015年6月6日假释考验期满。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某某某多次收购熊某某、于某某等人入室盗窃的赃物,其中手机十余部、相机一部、电脑一台等等物品,共支付给熊某某三千余元,后将赃物转卖获利四至五千元,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于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6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押于高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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