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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挪用公款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钦北区**会聘用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住钦北区**街**委**楼**栋**单元**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20年4月22日被钦州市钦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4月29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于2015年8月被骋为钦北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于20l6年10月起负责钦北区辖区内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工作。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某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系统对公账户变更无法转账参保为由,以口头通知或私自以“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钦北区代办点”或“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业务专用章”出具委托书的方式,要求新棠镇政府工会、贵台镇政府工会等51个钦北区各基层工会将应缴的医疗互助保障资金转给其本人代缴。期间,上述基层工会以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将应缴的互助金427770元(人民币,下同)交给某某某,其中: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某某某个人账户37345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钟驰5l****,以现金方式交给某某某2980元。某某某收到款项后,陆续挪用于偿还债务或个人生活开支。2020年4月2日、4月15日、4月l7日,某某某筹集123340元分三次为钦州市**小学等29个基层工会补缴了医疗互助保障资金。

2020年4月22日,某某某主动到钦北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案发后,某某某的家属先后分3次向钦北区监委退出304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劳动合同书等书证,陆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居住于钦北区**街**委**楼**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87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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