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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船员。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容留张驰(另案处理)及某某乙、某某丙在其位于本县黄站镇西冲村的老宅内吸毒。当日,某某乙没有过足毒瘾,便连夜驾车到本县城关镇赵坤(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0元的冰毒,返回某某甲家后与张驰、某某丙一起吸食。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与某某乙、某某丙共同出资从赵坤手中购买了400元的冰毒,返回某某甲家后三人一起吸食。

3、2020年4月15日晚,某某乙从赵坤手上购买了400 元的冰毒并将冰毒带至被告人某某甲家,与某某甲、某某丙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及某某乙、某某丙辨认笔录;被告人某某甲指认现场笔录;大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大悟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六张;5.被告人某某甲及张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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