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43分许,某某某驾驶无号牌“狮龙”牌48型两轮摩托车,沿宜城市楚都大道北侧左转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言路交叉路口处,遇绿灯亮继续通行时,遇王某甲驾驶鄂F****8“凌派”牌轿车沿宜城市楚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两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从送检的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3.7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某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某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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