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81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浑南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沈苏西线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2时5分提取了血液样本。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莹
马洪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62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818号
被告人南洪波,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1100407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三委22组2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洪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南洪波酒后驾驶辽A3JS7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浑南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沈苏西线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2时5分提取了血液样本。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南洪波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南洪波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洪波,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丽莹
马洪生
2019 年 10 月 8 日
附:
1.被告人南洪波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624040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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