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2********,汉族,小学文化,辽阳市人,系辽阳市**厂**,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2012年9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2月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新兴街70-2、68—3号楼,民主路75-5号楼道内张贴、散发法轮功小张贴、小册子等宣传品。侦查人员将某某某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包括:法轮功书籍51本、法轮功相框3个、法轮功小张贴18个、学习笔记复印件4本、法轮功光盘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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