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及王某甲(已判刑)是夫妻关系, 2013年下半年始,王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房内灌装假酒,后于2013年底、2014年底陆续雇佣王某乙(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段某某(已判刑)灌装假酒,被告人某某某负责运输制酒材料及成品假酒。2014年2月28日,民警在该出租房等处扣押牛栏山白酒2414箱、醉流霞白酒140箱、金六福白酒34箱、京都二锅头白酒1290箱、永丰牌京王子家宴白酒348箱、以及商标6箱、包装箱164捆、压盖机3台、贴标机1台、酒瓶18袋及车牌号为京Q****1厢式货车1辆。经商标权人鉴定,带有牛栏山、醉流霞、金六福、京都、永丰牌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侵权产品,扣押的白酒共价值人民币50.2万余元。
被告人某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等;2.证人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5.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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