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15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陕A****Z号小型轿车沿周某某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标收费站东3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行经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与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致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13日经周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由被告人某某某承担李某甲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万元。2020年5月28日号李某乙收到被告人某某某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35万元。李某甲近亲属对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能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与李某甲发生碰撞,致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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