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单位开鲁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机构代码证54150523K0********,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0********,户籍地:内蒙古开鲁县**镇**村,现住址:内蒙古开鲁县**镇**村,现任**镇**村村民委员会**,联系方式:1500473****。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1523241974********,户籍地:内蒙古开鲁县**镇**村,现住址:内蒙古开鲁县**镇**村,于2019年3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镇**村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单位**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村东南一公里处建养殖小区,经开鲁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勘测,被告单位**镇**村村民委员会破坏一般耕地23624.09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6412.69平方米,但经过调查,**镇**村对此地块一直以机动地形式发包给村民耕种,对是否存在基本农田并不明知。被告单位**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养殖小区的行为已对一般耕地构成严重毁坏,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明知占用地块为一般耕地,在未向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情况下,组织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在该地块建设养殖小区,其行为对一般耕地构成严重毁坏,改变了土地用途。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镇**村村委会及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明知占用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情况下,依然在此地块建设养殖小区,改变了被占用土地性质和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镇**村村委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500元、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94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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