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诉讼代表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人**,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汉族,**毕业,经商。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镇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镇平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靳**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与****织布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无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采取先打款后返款的方式,让上述五家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477份,价税合计54570920元,(金额46641810.90元,税额7929109.10元)。镇平县****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向镇平县税务局抵扣税额77612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镇平县****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7份,税额7929109.10元,并用于抵扣税额7761215.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明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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