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某某有限公司逃税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单位兴安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56********,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街**-**,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兴安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兴安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9日,2019年2月5日至同年2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2019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兴安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在乌兰浩特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街**-**号,法定代表人为金某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由金某某和吴某某共同出资经营。2011年3月30日,“**公司”取得阿尔山市**街**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139483平方米,后进行开工建设。2012年5月1日,金某某将其在“**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吴某某后退出该公司,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由吴某某接管、经营,**公司保留**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89356平方米。 

2015年5月14日、2016年10月29日,阿尔山市地方税务局先后对“**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限期缴纳税款。2017年1月20日至1月24日,阿尔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对“**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税务检查报告,认为“**公司”应补缴契税合计1260300.57元,应申报补缴土地使用税合计2548282.13元、应申报补缴印花税合计21005.00元、应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申报纳税各税合计160578.67元,以上税款全部合计3990166.37元,同时拟对“**公司”未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1倍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2017年2月6日,阿尔山市地方税务局对“**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17年2月10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2017年8月10日,阿尔山市地方税务局以“**公司”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一案,认为“**公司”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01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阿尔山市公安局审查。阿尔山市公安局受案后,经查,税务局报案时移交的逃税总额存在误差,“**公司”实际逃税额为2449931.87元。

2019年3月15日,丁某某至阿尔山税务局缴纳了金某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所欠契税180000.00元,滞纳金252360元,罚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税案件移交书(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兴安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档案、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法人代表吴某某身份信息、阿尔山市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检查报告、房屋拆迁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安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百,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军林

                   2019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