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单位地址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行政**。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72********,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街道**城**号楼**室,案发前系**公司生产技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蓝田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案发前系**集团业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蓝田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矿区)为解决生产原料紧缺的困境,2011年10月8日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蓝田县**镇与**镇交界的**矿区的采矿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于2012年3月18日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张某乙(时任**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内,由**工程有限公司在**矿区修路,并将在**矿区修路的料渣全部拉往**有限公司,用于烧制水泥。经国家林业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及蓝田县滋源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勘察共占用毁坏**镇**村和**镇**村土地66.84亩(其中生态林59.04亩,农田7.8亩)。因为采挖取石,被采挖区地表土壤完全损失,基岩裸露,原有林地已被完全破坏,很难恢复,达到丧失林业种植条件程度。
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乙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张某乙户籍信息表、林地补偿协议、**有限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矿区招拍挂手续、**公司林地使用审批申请的请示、报告、关于**矿区行政审批文件、蓝田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被破坏林地权属证明、蓝田县林业局出具的**矿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关**矿有关情况说明、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审批情况说明、林地权属证明、**有限公司补植复绿证明。补植复绿相关合同、票据、补植复绿照片、被告人张某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丙、林某某、樊某甲、樊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蓝田县林业科技中心出具的现场调查勘验意见书(附资质证书)、蓝田县滋源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限公司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书(附资质证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有限公司**矿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调查和评价报告(附资质证书);5.勘验笔录: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航拍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矿区)为了解决生产原料紧缺的困境,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2014年5月31日通过招拍挂取得**镇**矿区的采矿权),**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3月18日,**有限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矿石供应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时任**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内,由**工程有限公司在**沟实施运矿路修路工程,并在蓝田县**林地擅自进行非法采石,在修路过程中将炸下的石料陆续送往**有限公司。经国家林业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及蓝田县滋源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勘察,共占用农用地42.16亩(其中生态防护林32.55,农田9.61亩)。被占用、毁坏区整体破坏程度为: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种植条件和林木生产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有限公司工商资料、王某某户籍信息表、林地补偿协议、西安**有限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矿石供应合同》、西安**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关于**矿区行政审批文件、西安市蓝田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蓝田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被破坏林地权属证明、蓝田县林业局出具的**矿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蓝田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关**有关情况说明、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审批情况说明、**有限公司补植复绿证明。补植复绿相关合同、票据、补植复绿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马某某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毛某某、韩某某、马某某、薛某甲、李某某、薛某乙、高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蓝田县林业科技中心出具的现场调查勘验意见书(附资质证书);蓝田县滋源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限公司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书(附资质证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有限公司**矿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调查和评价报告(附资质证书);5.勘验笔录: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强海涛
检察官助理:安 菲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雁塔区**街道**城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渭南市蒲城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