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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李某甲等污染环境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123号

被告单位**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321056661****,单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区**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翼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单位生产部经理,联系电话:1825178****。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本科文化,被告单位**公司执行董事、主要负责人,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幢**单元**室,现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71********,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单位**公司基建总经理,户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区**组**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栋**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2月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0********,汉族,专科文化,被告单位**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户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宿舍。2006年1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5********,汉族,本科文化,被告单位**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街**号,现住**新能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单位**公司工程部经理,户籍在江苏省沛县**镇**庄**号,现住徐州市泉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0********,汉族,大学本科,被告单位**公司安环部经理,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号,现住江苏省丰县**街区**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66********,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单位**公司工程监理,现住河南省新密市**街办事处**花苑**号楼**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村**号,现住**新能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承包商,户籍在江苏省丰县**街道**村**组**号,现住丰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庄**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工程技术员,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庄**号,现住江苏省丰县**镇**工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56********,汉族,高中文化,工程技术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袁某某、曹某某、王某乙、麻某某、梁某某、孙某甲、任某某、庞某某、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3日、2018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公司利用生活垃圾加生物质焚烧进行发电产生飞灰,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袁某某、曹某某、王某乙、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飞灰是危险废物,为节省处置费用,仍与被告人梁某某、孙某甲、任某某、庞某某、刘某甲等人共同在**公司院内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土地里进行掩埋处置。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5月,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被告人袁某某将生产的飞灰交由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进行倾倒、填埋至**公司渗沥液收集池未建之前的3号坑的位置,共倾倒飞灰计450吨。事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朱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行为,仍不加制止、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处置。

2.2017年3月至7、8月,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被告人袁某某将生产的飞灰交由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倾倒、填埋。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召集被告人任某某及佟某某、吴某甲、韩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转运、倾倒飞灰至**公司转盘北东西水泥路路南靠东的位置,非法倾倒填埋飞灰计2000吨。

3.2017年7、8月,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被告人袁某某对飞灰进行处置,被告人袁某某安排被告人梁某某、任某某等人将飞灰倾倒填埋至**公司渗沥液收集池未建之前的3号坑的东北角位置,非法倾倒填埋飞灰计500吨。

4.2017年7月,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袁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对飞灰进行处置,梁某某召集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将飞灰倾倒、填埋至**公司磅房西侧转盘北东西水泥路路北的位置,非法倾倒填埋飞灰计1000吨。

5.2017年10月,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袁某某、曹某某、麻某某等人将飞灰作为建筑原料铺设渗沥液收集池地基,交由孙某甲、庞某某负责工程建设,庞某某召集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均另案处理)倾倒、处置飞灰计500吨。

6.2017年11月,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被告人袁某某、曹某某用飞灰铺设临时料场,而后交由被告人孙某甲、庞某某、刘某甲负责工程建设,被告人曹某某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召集被告人任某某及佟某某、吴某甲、韩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时料场转运、倾倒飞灰计1000吨。 

7.2017年12月中旬,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被告人王某乙用飞灰回填新建渗沥液收集池周边,由被告人梁某某召集任某某及孙某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处置飞灰计1300吨。

经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丰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公司所产生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772-002-18,危险特性为毒性。 

综上,被告单位**公司非法处置飞灰7次,共计6750吨;被告人梁某某参与非法处置飞灰6次,共计6250吨;被告人孙某甲参与非法处置飞灰2次,共计1500吨;被告人任某某参与非法处置飞灰6次,共计6350吨;被告人庞某某参与非法处置飞灰2次,共计1500吨;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非法处置飞灰1次,计1000吨。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梁某某被查获到案;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到案;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麻某某被抓获到案;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庞某某被抓获到案;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经电话传唤后到案;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单位**公司退缴非法所得200万元暂存公安机关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环评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飞灰填埋地点示意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许某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佟某某、吴某甲、韩某某、吴某乙等人的供述;4.丰县环保局证明、徐州市环保局回复等鉴定意见;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曹某某、王某乙、麻某某系**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被告人梁某某、孙某甲、任某某、庞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孙某甲、任某某、刘某甲、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殿新

检察官助理:范璞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袁某某、曹某某、王某乙、梁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1333770****)、麻某某(1384917****)、孙某甲(1395221****)、任某某(1323600****)、庞某某(1381440****)、刘某甲(1875170****)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7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环评报告、稳平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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