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凌晨6时某某,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某某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小榄镇民安南路往广某某方向行驶,行至某某镇某某路**号2卡对开路段,与右转弯分隔护栏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何某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小榄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1*******)。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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