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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医院、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8〕519号

**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单位地址:天门市仙北工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68年9月21日,**医院**,联系方式1388698****。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52********,汉族,大专文化,系天门市**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9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天门市**医院**,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4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8年7月30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57********,汉族,中专文化,系天门市**医院**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路**号,住仙桃市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9月21日至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门市**医院在履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以下简称新农合)、居民医保合同过程中,为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院**部**大会,规定医院高层领导每人每周办理两个虚假入出院手续,中层干部每人每周办理一个虚假入出院手续,一般人员每人两周办理一个虚假入出院手续,待新农合、居民医保报销资金到达医院基本账户后,替单位办理过虚假入出院手续的干部、**每人次可享受医院回扣600元用于在该院就医,余下资金由单位所得。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时任**院长)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分管医保、农合工作的时任**)、被告人王某甲(时任统计核算采购库管部**),利用该院收费系统,以并不存在的“周财经”名义开设虚假超级用户账号,使用该虚假账号开具预收款凭证,办理虚假入出院手续、编造虚假病历,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528709元、居民医保资金6450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江汉人民医院关于人事调整分工及人事任免的通知,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天门市2016年新农合市内住院基金预算表,仙北工业园居民缴费明细,**保险名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预收款凭证,医院住院部交款报表,江汉人民医院基本账户银行流水明细、银行、现金日记账、住院费用个人结算明细,天门市**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暴新林、罗某某、翁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医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18年11月2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号,联系方式:1360722****;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换押证1份。

5.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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