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某某乙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经营成品柴油的活动。某某乙自行联系柴油进购渠道,并分别驾驶从他处得来的桂A****6小型油罐车和向他人借用的桂A****3的东风牌小型货车转载柴油,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镇进行销售。2020年1月3日14时许,某某乙在黎塘镇金龙大道的“红翻天建材市场”被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现场扣押非法改装的桂A****3的东风牌小型货车一辆,该车加装油罐,油罐内的柴油经过磅有3.52吨,4200升(单价6.69元/升),价格28098元。已被扣押的桂A****6小型油罐车的柴油经过磅有2.135吨,2550升(单价6.69元/升),价格17059.5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某某乙非法经营柴油共计154.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照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某某乙的笔录;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讯问被告人某某乙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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