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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乙(乳名“某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某某乙经与云南**(身份待查,另案处理)共谋,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烟叶经靖西运送至越南,其中被告人某某乙负责靖西至越南路段。2019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赣C****W货车装载烟叶到达靖西市高速路口附近,被告人某某乙遂安排人员到靖西高速出入口接车,并联系工人和车辆前往靖西市新靖镇崇德村新屯靖西云祥混凝土公司对面一处空地准备驳货。2019年12月11日凌晨0时许,马某某驾驶的车辆被带至卸货场地,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到达该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疑似非法烤烟叶294件,经过称,查获的烤烟叶净重14.9吨,经鉴定,该批294件烤烟叶价格为722948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某某乙在靖西市凤凰路901号居民房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违反我国烟草专卖监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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