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某某乙收到黄某梅微信转账购买毒品冰毒的400元****,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2克)放到岑某某岑城镇金泰宾馆附近电线杆位置,并将位置告知黄某梅,黄某梅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某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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