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某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乙系吸毒人员,为了获取吸毒资金于2020年5月份在靖西市内实施盗窃犯罪4次:
1.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某某乙独自到靖西市城西路罗马花园楼下,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靖西市新靖镇城西路罗马花园尚客优酒店对面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桂L****3的电动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宗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某某乙独自到靖西市新靖镇壮锦大道财富广场,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香港满芬”奶茶店门口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4.05元。
3.2020年5月20日到靖西市城中路靖西大酒店对面,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靖西大酒店对面统E网吧门口的一辆宗申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宗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某某乙独自窜到靖西市城西罗马花园农业银行门前,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靖西市新靖镇靖边路农业银行门口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百色72316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车牌号为桂C****9台铃牌电动车、车牌号为桂L****3宗申牌电动车。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韦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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