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以位于广西苍梧县**镇**村自家经营的店铺以及他人的房屋和水果种植场等地为场所,并以提供桌子、凳子、赌博工具等供他人赌博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明知被告人钟某甲实施上述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负责提供赌博场所或布置赌博场地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提供发牌、望风等必要的帮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武
检察官助理:潘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丙现监视居住于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被告人钟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
2.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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