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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乙、某某炳、某某丁、某某戊赌博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以位于广西苍梧县**镇**村自家经营的店铺以及他人的房屋和水果种植场等地为场所,并以提供桌子、凳子、赌博工具等供他人赌博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明知被告人钟某甲实施上述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负责提供赌博场所或布置赌博场地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提供发牌、望风等必要的帮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武

检察官助理:潘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丙现监视居住于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被告人钟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

2.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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