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朱某某甲、某某甲、朱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住广西钦州市**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绰号:朱某丁),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住广西灵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5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街**号,住广西浦北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某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和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起,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共同商量决定合伙收取六合彩码单直接进行赔付,并按特码10%、生肖及单双3%的手续费付给被告人某某乙,由某某乙将在位于浦北县**镇**路**号家中所收取的六合彩码单上报给朱某甲、朱某丙。某某乙从2018年122期至2019年118期,收取上报给朱某甲、朱某丙的六合彩码单金额合计是643218元(人民币,下同)。某某乙与朱某甲、朱某丙结算输赢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某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甲、朱某丙的金额累计是133000元,朱某甲、朱某丙微信转账给某某乙的金额累计是79****,某某乙从中获利30000多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收六合彩码单的记录本及汇总表、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某某丁等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某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米世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肆张,U盘壹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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