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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李某甲等三人开设赌场)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至7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铁牛”闲聊群吸引代某某、李某乙等赌客加入,利用“阿拉斗牛”APP游戏软件组织人员赌博,并以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同年7月15日至23日,被告人贾某某又伙同被告人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组织人员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代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4.闲聊账号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且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一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取保候审。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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