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单位:**公司高新技术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05********
单位地址:吉林省洮南市**镇**畜牧场
诉讼代表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现任职务:**公司高新技术农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58********。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高新技术农场**集团副总裁,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家园**号楼**单元**楼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高新技术农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期间,**公司高新技术农场在**镇林牧场北、长白公路以东的草原内建筑大棚及管护房、修建鱼塘、修建水泥路等共占地16.799公顷(合251.985亩)。其中财政局农发办出资建设水泥路面三条共计占用草原0.741公顷。国土局出资建设大棚共计32栋,其中18栋占用草原0.126公顷。应将财政局农发办出资建设水泥路、国土局出资建设大棚占用草原面积予以扣除。综上,**公司高新技术农场非法占用草原面积为15.932公顷(合238.9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高新技术农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高新技术农场、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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