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柏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以涛,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会泽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和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以涛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10日凌晨许,被告人柏某、柏某甲、贺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卜某某、缪某某等人同去会泽县古城街道京运大道讴颂KTV不同包房唱歌,期间因柏某上卫生间与缪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打被劝开。后柏某告知其哥哥柏某乙,十多分钟后,柏某乙带着沈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此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讴颂KTV,被害人卜某某见状就躲到六楼一空包房内,被告人柏某、柏某甲和贺某某带领沈某某、安某某等人,逐一对KTV包房进行搜寻,将卜某某找出实施殴打,致卜某某腰椎骨折。后柏某乙等人强行要求讴颂KTV的工作人员将KTV的监控视频删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2.2012年12月23日以来,徐某某等人在会泽县古城街道京运大道经营讴颂KTV,被告人柏某、何以涛、柏某甲强行向徐某某高价推销酒水,否则难保KTV无人滋事,徐某某被迫答应让其每月供应100件啤酒。供应了几个月后,因柏某等人供应的啤酒难以销售,期间又发生了柏某、柏某甲等人在讴颂KTV殴打卜跃林并威胁KTV删除监控一事,徐某某因惧怕柏某及其哥哥柏某乙的势力,在得知柏某销售100件啤酒可获利4000元后,被迫提出每月白白给柏某4000元钱,柏某不再供应啤酒的请求,柏某同意后便没再供货。自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柏某和柏某甲多次共计从讴颂KTV领款16万元交给何以涛保管,柏某和何以涛对该款项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何以涛的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27077770059220);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账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决定书发还清单及领条、协助查询及冻结财产通知书、费用报销单、情况说明、证明等;
3.证人缪某某、杨某某等36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卜某某和徐某某的陈述;
5.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及其告知书;
7.四被告人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名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搜查及扣押录音录像光盘4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柏某甲和何以涛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柏某、柏某甲和贺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柏某和柏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以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桩犯罪事实均属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一桩,被告人柏某和何以涛属主犯,被告人柏某甲属从犯;寻衅滋事一桩,被告人柏某、柏某甲和贺某某均积极的实施犯罪,均属主犯;被告人贺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柏某和柏某甲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锁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柏某甲和何以涛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账本2本、光盘40张、何以涛的银行卡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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