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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永某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柏永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庄街道**村**街**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2005年3月29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事实

2012年9月2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柏永某酒后驾驶鲁******(套牌)黑色天籁轿车,沿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路段时,与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柏永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形成。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柏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妨害作证罪事实

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柏永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起意让其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其顶罪,其向张某某许诺出狱之后给付20万元现金及一辆轿车的好处,张某某同意为其顶罪。同年9月24日,张某某冒充肇事者身份至交警部门投案。之后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24214元。之后张某某被送监执行,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张某某检举了柏永某于2012年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本案遂案发。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章某区**庄街道**村柏永某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柏永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永某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永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静

助理检察员:苟金曼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柏永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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