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柏根宏,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2********,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兴市**街道**街**号**室,原为宜兴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注销)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柏根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婴,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根宏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5日、3月1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6日、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宜兴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柏根宏联系朱某某(已起诉),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宜兴市屺亭街道**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7份,价税合计40529443元,税款5888893.65元;从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387200元,税款492157.26元,均用于抵扣税款共计6381050.91元。
2018年4月,宜兴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柏根宏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财务资料、增值税申报材料、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柏根宏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根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根宏作为宜兴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根宏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根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柏根宏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柏根宏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铭
代理检察员:李娜薇
附:
1.被告人柏根宏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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