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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柏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延庆**饭店**,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付博、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时许,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火神庙街兰州马氏传统牛肉面馆内,被告人柏某甲与其朋友张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柏某甲将啤酒瓶等物品砸在地上溅到邻桌吃饭的刘某某,在刘某某对柏某甲进行劝说时,双方发生口角,柏某甲到饭店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其右手持菜刀,对刘某某进行威胁,左手用拳头打了刘某某面部一拳,并将要去结账的李某某推倒,期间导致饭店内水箱损坏。

案发后,高某某报警,柏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伤情照片、收据、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柏某乙、张某甲、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酒后借故生非,持凶器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柏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6.随案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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