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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甲妨害公务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237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同日告知了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柏某甲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临西县河西镇西环路十字路口路西处时,被害交警王某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对该车辆实施拦截,柏某甲为躲避检查,随驾驶车辆强行通过并将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头部受伤。经临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柏某乙、柏某丙、杨某某、陶某某等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王某某头部损伤系重伤二级、柏某甲系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柏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4、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0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柏某甲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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