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址辽阳市辽阳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址辽阳市辽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甲、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起,胡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在鞍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大肆盗窃鞍钢含铁物资。2009年起,在胡某某的指使下,胡永第(另案处理)多次组织他人到鞍钢盗窃烧结矿、球团、铁碳球等物资,一部分运至胡某某控制经营的海城市**有限公司用于生产,一部分通过曾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外销获利。
2012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曾某某购买烧结矿,购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法开具发票,并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曾某某出售的烧结矿系非法所得,随后将该烧结矿价格、无发票情况向柏某甲汇报,柏某甲同意采购并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曾某某支付货款170万元,通过董某某个人账户向曾某某支付货款174.14万元,曾某某提供的收款人账户名均系胡永第。经鞍山市**委员会鉴定:柏某甲收购上述烧结矿共计4697.3吨,总价值为5,891,700.12元。
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柏某甲分别从曾某某、李某某处收购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发票的烧结矿,通过公司**柏某乙的账户向曾某某支付货款74万元,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李某某支付货款282万元。经鞍山市**委员会鉴定,柏某甲收购上述烧结矿共计4985.71吨,总价值为6,511,94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鞍山市**委员会物价鉴定报告等;
2.证人曾某某、柏某乙、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柏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董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柏某甲、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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