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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3 

被告人柏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定远县**镇**步行街(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02年在定远县**镇**街道自家房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11年5月25日、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柏某某二次被定远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于2018年在定远县**镇**自家房屋中开展诊疗活动。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柏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柏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程影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柏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步行街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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