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某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柏某某在**网站购买射钉枪一把用于装修施工,后于2017年将该射钉枪带回位于重庆市梁某区**乡**村**组**号的家中存放。被告人柏某某在家中认为双凤村野生动物多就想把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用于击打野物,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3月在**网站购买红外线瞄准镜、无缝钢管、钢珠弹、射钉弹等配件作为制造火药枪的材料。随后,被告人柏某某在家中用电焊机、手砂轮等工具将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并用于试验后藏匿于家中。
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柏某某在**网站购买了制造枪支的材料,怀疑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便到柏某某家中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柏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并带领民警在家中找到非法制造的枪支及瞄准镜、钢珠、射钉弹、电焊机等物。
经鉴定,被告人柏某某制造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该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照片;
2.户口信息、枪支配件购买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柏某某在民警调查时主动交代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33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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