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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贷款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3****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镇第**居委会****号楼**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柏某某系扎鲁特旗某某镇某某小区开发商,2012年因缺乏继续开发资金,柏某某就产生了为当时已经建成的房屋办理房产证,再用房产证进行抵押从贷款公司贷款的想法。因柏某某己建成的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正规房产证条件,柏某某在包某某的帮助下找到时任房产所所长的王某甲办理房产证,王某甲在柏某某己建成的房屋不具备办理正规房产证的条件下违规为柏某某办理了房屋的假房产证。2014年5月份,柏某某用事先办理的某某小区10套虚假房产证作抵押从“顺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60万元,事后柏某某偿还贷款本金40万元本金及一年利息,2018年9月15日,包某某偿还42万元本金,剩余贷款未予偿还。

2、2015年7月份,柏某某用事先办理的某某小区7套房产虚假房产证作抵押,以赵某甲、赵某乙的名义从“盛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40万元,事后柏某某未偿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出所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林某某向刑警大队木仁、戴波提供的贷款人证件、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个人担保贷款申请表、房屋抵押人承诺书、抵押物清单、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承诺书等书面材料、评估报告、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还款承诺书、盛达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银行流水、收据等;

2.证人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使用假房产证用于抵押骗取贷款5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雪天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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