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柏某某以自己微信与支付宝绑定的并非用一张银行卡,需要通过他人帮自己倒账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何某某、董某某、邓某某共计人民币43400元。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电子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默宇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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