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长兴县**镇**炉业厂工作。2004年11月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柏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买房等理由进行诈骗共计65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柏某某以支付购房定金为由骗取周某某15000元;
2.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柏某某以支付购房房款为由骗取周某某20000元;
3.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柏某某以支付购房房款为由骗取周某某15000元;
4.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柏某某以支付购房房款为由骗取周某某18000元,后归还周某某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柏某某家属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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