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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3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柏某某为抵扣税款,在自己任法人代表的宁远县**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宁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广州市宁霄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231825元,涉及税额人民币33683.98元,并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柏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1.​ 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军辉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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