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9月10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3日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于同年12月3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为情人关系。2019年9月5日7时许,在吉林省**镇**村**门口,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某靠坐在柏某某驾驶的捷达车(吉C****8)车头前侧,后柏某某向后倒车将马某某甩下并驾驶车辆从马某某胸部碾过。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马某某系因胸部损伤致心脏破裂,主动脉横断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柏某某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5、公主岭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继春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