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624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组。2008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0时30分许,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民警贾某某带领辅警陈某甲、陈某乙、童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东南角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柏某某行驶至此违法变道,抗拒交警执法,并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将陈某甲拖行带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检察官助理:薛丹丹
2020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柏某某现在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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