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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姑苏区********室。被告人柏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1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后,于江苏省太湖戒毒康复所执行社区康复。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7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柏某某、吴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在被告人柏某某前妻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领了头像照片实际为吴某某的王某某临时身份证(后换领为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分别激活了王某某名下的浦东银行信用卡1张,申领了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各1张。后由二人共同使用上述信用卡 (其中,吴某某参与使用的时间至2016年1月),截止2017年7月,共透支银行本金6万余元未归还。 

因王某某发现信用卡透支被银行催收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民警于2017年7月6日将被告人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身份证、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单、对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晔

检察官助理:王一名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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