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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3********,回族,高中文化,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公司淮北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街**号,现住址:淮北市杜集区**小区**栋**室。2019年12月20日,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3 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醉酒驾驶皖MU****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高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山路高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柏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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