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5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X****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西坝岗路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查扣并带回队调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柏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书证
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白 娟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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