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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在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35公里处,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3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柏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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