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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黄炎华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0时41分,被告人柏某某喝酒后驾驶悬挂粤G79***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到海滨大道市辖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柏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是133mg/100ml。交警带其到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抽血送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样本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成份含量12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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