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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楼**栋**室。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其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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