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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4********,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18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老榆五公路由西向东行至五棵树镇王中华酒厂对过时,将行人王某某撞伤。经认定: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23毫克/100毫升。案后,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东英

检察官助理:孟庆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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